第一条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二条建设工程技术人员设初级、中级和高级职称。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第三条建设工程职称专业:建筑设计、城市设计、建筑美术设计、城乡建设规划、工程测量、岩土工程、房屋建筑结构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白蚁防治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工程、燃气工程、建筑电气与智能化工程、暖通空调工程、机械设备安装、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景观园林工程、环境卫生工程、建筑材料、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以上专业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需要,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予以动态调整。
1.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基本掌握本专业技术(操作)标准、规范、规程。
3.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建设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高级工班、中级工班毕业,在建设工程技术技能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参与完成建设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业绩。
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主要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
(一)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技术发明奖三等奖以上1项,或四川省专利奖三等奖以上2项,或四川省专利奖创新创业奖2项。
(二)获得建设工程项目国家或省级奖项1项。
(三)获得国家级技能竞赛奖牌,或四川省技术能手,或担任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四)完成工程建设省级工法1项;起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设计图集)1项,并已颁布实施。
(五)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创造税收在500万元以上。
(六)主持与本专业有关的省级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累计实现税收10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