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群众文化专业领域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二条群众文化专业设初级、中级和高级职称。初级分设员级、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正高级。名称依次为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第三条群众文化专业分三个子专业,具体为:群众文化创作、群众文化研究、群众文化管理。


1.基本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能对群众文化专业工作实践作一般性的理论总结。

2.有一定的实践经验,能胜任一般群众文化专业工作要求,并取得一定的工作业绩。


1.具备硕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期满1年,经考核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2年。

4.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4年。

5.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群众文化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1.创作与研究方面

取得助理馆员或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要参与创作或辅导的作品获市(州)级文艺评奖2项以上,或全省性文艺评奖1项以上,在全市有较大影响力。

(2)参与创作或辅导的作品获市(州)级文艺评奖3 项以上,或全省性文艺评奖2项以上,或全国性文艺评奖1项以上,对全市群众文化艺术表演作出重要贡献。

(3)参与完成的专业成果获省级以上群众文化专业(含非遗保护)学(协)会奖,或市(厅)级以上群众文化专业(含非遗保护)学(协)会二等奖,在全市有较大影响力。

(4)主要参与制定群众文化专业的标准、规划、章程、制度2项以上,并公布实施。

(5)参与撰写相应的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并被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

(6)主要参与的群众文化事业发展规划、统计分析报告、工作改革方案、科研课题报告、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调查报告2项以上。

(7)独立或主要参与创作的作品在县(处)级以上群众文化活动(项目)中展演展览展示3次以上,或有3件以上作品在专业刊物发表的,在市级区域有一定影响力。

(8)参与群众文化刊物编辑出版工作,在市级区域有一定知名度,业绩成效特别显著。

(9)参加调查、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1项以上,并被推荐申报市(厅)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做出一定贡献,主要参与的项目(案例)在市级以上推广2个以上,并产生一定影响。

(10)作为主研人员完成县(处)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参与完成县(处)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以上。

(11)参与完成的研究成果获得县(处)级以上奖项,或参与完成的群众文化活动(项目)在市(州)级以上专业评比中获得奖项。

2.活动(项目)组织策划方面

取得助理馆员或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组织策划乡(科)级群众文化活动(项目)5次以上,或县(处)级群众文化活动(项目)3次以上,或市(厅)级以上群众文化活动(项目)1次以上,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在市级区域有一定影响力。

(2)参与组织策划乡(科)级非遗展览展示活动(项目)或民族民间文化展示活动(项目)5次以上,或县(处)级非遗展览展示活动(项目)或民族民间文化展示活动(项目)3次以上,或市(厅)级以上非遗展览展示活动(项目)或民族民间文化展示活动(项目)1次以上,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在市级区域有一定影响力。

(3)参与全民艺术(含非遗保护)普及活动(项目),年均公益培训授课15次以上,在市级区域有一定影响力。

(4)参与组织策划在县级区域推广的数字群众文化活动(项目)5项以上,或在市(州)级区域推广的数字群众文化活动(项目)3项以上,或在省级区域推广的数字群众文化活动(项目)1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在市级区域有一定影响力。

(5)参与组织策划的志愿服务项目(案例)1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在市级区域有一定影响力。


取得助理馆员或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或在省级群众文化专业刊物上发表有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含调查报告)1篇以上或文艺评论2篇(不少于2000字)以上。

2.本人为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群众文化事业发展中存在问题而独立撰写的有一定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或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须有2名以上馆员及以上专家出具鉴定意见书)。

3.公开出版有专业著作。

4.在市(厅)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论文成果1篇以上。


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

1.主持完成的省(部)级科研成果成功结项,或作为主研人员获得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以上的。

2.个人(领衔)创作或辅导的获得全省性文艺评奖一等奖。

3.个人获得或个人领衔获得国际艺术比赛二等奖。

4.主持的群众文化活动(项目)在省(部)级重大专业评比活动中获得一等奖,或主要参与完成的群众文化活动(项目)在国家级重大专业评比活动中获得一等奖。

5.市级哲学社会科学奖一等奖以上获得者,或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获得者。

6.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或市(厅)级重要人才工程项目(称号)入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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