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能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对本专业有一定的研究,能对群众文化工作实践进行理论总结。
2.熟悉群众文化工作规律和方法,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在群众文化工作中业绩较突出。
3.具有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的能力。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4年。
4.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7年。
5.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群众文化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1.创作与研究方面
取得助理馆员或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要参与创作或辅导的作品获市(州)级文艺评奖2项以上,或全省性文艺评奖1项以上,在全市有较大影响力。
(2)参与创作或辅导的作品获市(州)级文艺评奖3 项以上,或全省性文艺评奖2项以上,或全国性文艺评奖1项以上,对全市群众文化艺术表演作出重要贡献。
(3)参与完成的专业成果获省级以上群众文化专业(含非遗保护)学(协)会奖,或市(厅)级以上群众文化专业(含非遗保护)学(协)会二等奖,在全市有较大影响力。
(4)主要参与制定群众文化专业的标准、规划、章程、制度2项以上,并公布实施。
(5)参与撰写相应的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并被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
(6)主要参与的群众文化事业发展规划、统计分析报告、工作改革方案、科研课题报告、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调查报告2项以上。
(7)独立或主要参与创作的作品在县(处)级以上群众文化活动(项目)中展演展览展示3次以上,或有3件以上作品在专业刊物发表的,在市级区域有一定影响力。
(8)参与群众文化刊物编辑出版工作,在市级区域有一定知名度,业绩成效特别显著。
(9)参加调查、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1项以上,并被推荐申报市(厅)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做出一定贡献,主要参与的项目(案例)在市级以上推广2个以上,并产生一定影响。
(10)作为主研人员完成县(处)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参与完成县(处)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以上。
(11)参与完成的研究成果获得县(处)级以上奖项,或参与完成的群众文化活动(项目)在市(州)级以上专业评比中获得奖项。
2.活动(项目)组织策划方面
取得助理馆员或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组织策划乡(科)级群众文化活动(项目)5次以上,或县(处)级群众文化活动(项目)3次以上,或市(厅)级以上群众文化活动(项目)1次以上,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在市级区域有一定影响力。
(2)参与组织策划乡(科)级非遗展览展示活动(项目)或民族民间文化展示活动(项目)5次以上,或县(处)级非遗展览展示活动(项目)或民族民间文化展示活动(项目)3次以上,或市(厅)级以上非遗展览展示活动(项目)或民族民间文化展示活动(项目)1次以上,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在市级区域有一定影响力。
(3)参与全民艺术(含非遗保护)普及活动(项目),年均公益培训授课15次以上,在市级区域有一定影响力。
(4)参与组织策划在县级区域推广的数字群众文化活动(项目)5项以上,或在市(州)级区域推广的数字群众文化活动(项目)3项以上,或在省级区域推广的数字群众文化活动(项目)1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在市级区域有一定影响力。
(5)参与组织策划的志愿服务项目(案例)1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在市级区域有一定影响力。
取得助理馆员或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或在省级群众文化专业刊物上发表有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含调查报告)1篇以上或文艺评论2篇(不少于2000字)以上。
2.本人为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群众文化事业发展中存在问题而独立撰写的有一定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或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须有2名以上馆员及以上专家出具鉴定意见书)。
3.公开出版有专业著作。
4.在市(厅)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论文成果1篇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