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档案工作,且符合档案专业技术职称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各类院校中从事档案教学工作的教师。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

第二条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业绩贡献、创新能力,实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正高级,名称依次为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1.基本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基本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知识、档案业务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

3.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对档案进行初步整理和加工。


具备大学专科、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下同)毕业学历,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


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承担档案收集整理、保管保护、开发利用等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并被相关单位认可。

(2)独立或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档案专业论文1篇以上,每篇不少于1500字。论文要求观点鲜明、内容丰富、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无学术不端行为。

(3)独立或第一作者,撰写的解决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档案管理问题的研究类、技术类、建议类等有关材料不少于1篇,每篇不少于3000字,并被相关单位采用。

(4)档案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市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表扬或表彰,或者入选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三支人才队伍”,或者通过省二级以上档案工作标准化管理评价的主要承担者。


从事档案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副研究馆员职称:

(一)主持或主研完成市(厅)级以上档案科研课题(项目),并被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评为优秀科技成果4项以上。

(二)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制档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2项以上或地方标准3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三)档案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国家档案主管部门表扬或表彰,或者入选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三支人才队伍”中档案专家,或者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1项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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