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刻理解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全面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能够将档案工作与所在单位、行业进行深度融合,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得到业内认可。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副研究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满5年。
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两项以上:
(1)主持完成2项或主研完成4项市(厅)级以上档案科研课题(项目),经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2)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制档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2项以上或地方标准3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3)获得档案相关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3项以上。
(4)独立或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档案专业论文4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或者在档案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 字。论文要求观点鲜明、内容丰富、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无学术不端行为。
(5)独著或合著出版档案专业著作、教材、译著1部以上,在合著中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者完成正式出版的档案史料或参考资料的编纂任务,本人累计编纂20万字以上。
(6)独立或第一作者,撰写的解决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档案管理问题的研究类、技术类、建议类等有关材料被市(厅)级以上单位采用3篇以上或省(部)级以上单位采用1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
(7)档案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国家档案主管部门表扬或表彰,或者入选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三支人才队伍”中档案专家,或者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1项以上。
从事档案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研究馆员职称:
(一)主持或主研完成省(部)级以上档案科研课题(项目),并被国家档案主管部门评为优秀科技成果4项以上。
(二)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制档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4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三)档案工作成绩突出,享有较高声誉和知名度,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1项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