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工艺美术制作、工艺美术研究、工艺美术设计等领域在职在岗工艺美术专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二条工艺美术专业设初级、中级和高级职称。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工艺美术员、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高级工艺美术师和正高级工艺美术师。
第三条工艺美术包括雕塑工艺(含砚刻)、金属工艺、漆器工艺、家具工艺、花画工艺、编制工艺、结绣工艺、织毯工艺、印染工艺、珠宝首饰工艺、陶瓷工艺、烟花爆竹工艺及其他民族工艺等。
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专业工作的操作能力。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毕业,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年以上;
2.中专或技工院校全日制中级工班毕业,从事工艺美术工作2年以上;
3.在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从事专业工作3年以上,经考察合格;
4.从事工艺美术工作5年以上。|
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主要设计负责人)完成2 项以上工艺美术产品系列的设计、制造。
(2)参与编写过工艺美术专业的培训教材,承担过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教学工作。
(3)撰写能代表自身专业理论、技术水平及业务能力的代表作(如学术论文、技术报告、著作等)1篇。
对在工艺美术专业岗位上做出突出显著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业绩和成果特别突出,经2名正高级工艺美术师或本领域2名正高级职称专家推荐,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工艺美术师。
(一)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奖项。
(二)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1项以上。
(三)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利第一发明人,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重大项目的研究、设计或发明、引进、转化技术创新成果(专利)并用于生产实践,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创造税收500万元以上,并经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四)四川省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获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