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文化旅游经济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二条文化旅游经济专业人员设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初级、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的方式,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副高级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采取评审方式。文化旅游经济专业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高级文化旅游经济师、正高级文化旅游经济师。


1.系统掌握文化旅游经济工作的理论、方法、技能和相关政策法规,对本专业理论有较为系统性的研究,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独立主持本单位、本地区文化旅游经济课题研究、决策咨询、标准制定、规划编制、管理创新、宣传营销、品牌研发、技术创新、技术推广等工作,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具有指导文化旅游经济师的能力,积极培养后备人才。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文化旅游经济师职称后,从事文化旅游经济专业相关工作满5年。


获得旅游经济师职称以来,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过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重点文化旅游经济情况与发展问题的调研工作,提出的建议或方案,对加强和改善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文化旅游经济工作具有较大的实用价值。

(2)负责过重大文化旅游经济管理项目实施(包括制定管理标准、规范办法等),宣传营销活动策划和实施,高新技术(管理技术)项目推广、应用,知识产权申报和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3)主持制定文化旅游经济政策、法规、标准、经济改革方案或重点发展规划和项目并实施,或主要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文化旅游经济政策、法规、标准、规划的制定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对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单位)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经济和社会效益明显。

(4)主持文化旅游经济领域内1项以上大型项目的经济活动(含节庆、会展、演出、赛事等活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本地区、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5)主要参与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3年以上,或主持小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5年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6)主要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重点文旅项目的招商引资、落地投产等全过程工作,投产后达到设计指标。

(7)在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从事文化旅游经济管理专业工作10年以上,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大幅度提高效益作出重要贡献,或对行业的经济活动有重大的指导作用,并促进本单位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8)从事导游行业,5年内累计带团不少于200天,在省内业界具有较大影响力,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曾担任省部级及以上重大活动(展览)主讲;

②因业绩突出获得省级媒体宣传3次以上(以报道文章复印件或活动图像为准);

③被评为天府旅游名导;

④在省级以上专业比赛中获得一等奖。

(9)在推进文化旅游新模式、新业态、新产品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有项目方案、可行性评估和专家论证结果),并创造出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全省文化旅游行业有重大影响。


 从事文化旅游经济专业技术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任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文化旅游经济师。

(一)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排名前2)或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2)1项;或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3项;或中国专利奖银奖以上1项,或省级专利奖二等奖以上1项。

(二)主持管理企业(或大型项目)主要经济业务工作,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近3年年均营业收入8000万元以上或年均缴税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项目)(以审计为准)。

(三)主持3项以上省(部)级项目(课题),并经第三方评价,其成果国内领先;或经第三方评价,在管理、应用技术推广(包括专利成果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并累计实现税收2000万元以上(需经主管部门认定)。

(四)主持管理企事业(或大型项目),推动所在单位(或大型项目)获得国家级文旅品牌2项以上;或所在单位被评选为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100强、全国文化企业30强企业和提名企业、中国旅游集团20强等。

(五)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文化旅游部优秀专家、天府青城计划、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各人诱笔省部级荣举称最获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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