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本科学校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其他高等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高校教师职称一般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一般依次是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有条件的高校可探索实行教师职务聘任改革,设置助理教授等职务。


1.掌握基本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教学态度端正。

2.承担1门课程部分或全部讲授工作,达到教学基本要求。

3.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教学过程,在学生培养工作中作出贡献。

4.具有一定的本专业知识。


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1年期满且考核合格。


任现职以来,须取得本学科领域代表性业绩成果累计至少3项。

1.参与获得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竞赛奖项、技术技能竞赛奖项。

2.参与编写大学教材,并公开出版;或参与编写省级以上规划教材。

3.指导学生获得校级以上竞赛奖项,参与校级以上各类教育教学改革、精品课程、专业建设等各类教学建设与研究项目。

4.参与校级以上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名师工作室、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省级实验室等教学科研团队工作。

5.参与完成校级以上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参与服务企业、乡村振兴等社会服务工作,做出突出业绩。

6.参与行业标准、职业资格标准、专业教学标准、工法等编写,或省级以上重大项目编写工作。

7.在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获得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或在主流媒体上发表理论文章。

8.与上述条件相当的其他业绩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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