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条件适用于我省国土工程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二条国土工程技术人员设初级、中级和高级职称。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第三条国土工程技术职称专业包括:国土空间规划、国土整治、自然资源资产调查与信息专业(专业适用范围见附件)。以上专业分类可根据我省产业和发展需要,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予以动态调整。
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高级工班、中级工班毕业,在国土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中的1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完成1项以上国土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的研发,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2)获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以获奖证书为据)。
(3)完成市(厅)级以上国土工程科学技术研究或管理政策研究项目,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验收。
(4)解决国土工程设计、生产中疑难技术问题,取得较好效果,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5)编写完成国土工程专业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规程、规范。
(6)作为主持或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市(厅)级或2项县级国土工程项目,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验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任工程师以来,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国土工程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独著(合著)出版国土工程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且著作已正式出版。
(2)未发表论文的,应提供与申报专业一致,且由本人撰写代表自身专业理论水平和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行业标准、发明专利报告、技术鉴定报告、技术可行性论证报告、规划设计方案、工程试验报告、技术创新工作报告、课题研究报告等材料2篇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