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二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设初级、中级、高级职称,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初步掌握科研工作基本方法,具备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能够在高、中级研究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科研工作。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
每年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至少提交2篇整理或完成的研究报告、专业学术资料,或1篇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副研究员。
1.获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排名前3)或二等奖(排名第1)。
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中国社会科学》《求是》发表学术论文1篇。
3.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结项鉴定为优秀等级;或研究成果被国家社科基金《成果要报》采用2篇。
4.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完成的科研成果获国家部委或四川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3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