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系统掌握和熟练运用人力资源及相关领域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理论、技术、方法,准确把握人力资源工作规律和发展状况,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或者课题、报告、专利等。
2.具备深厚的人力资源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高标准规划设计、组织实施、评估监督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或人力资源服务项目,指导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各类人员合规高效地开展工作,并通过专业督导,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或具有培养、指导研究生的能力。
3.工作或经营业绩突出,作为负责人组织开展人力资源规划、配置、开发、评价、激励、组织发展等工作,在促进就业、服务人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取得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具备国际化视野以及突出的综合分析和创新解决人力资源领域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提出有重要指导意义的人力资源理论方法或将前沿技术应用于人力资源工作实践,创新管理理念、专业方法和商业模式,为本行业(地区、单位)的人力资源政策制定提出建设性意见。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任现职以来,在工作经历和业绩能力中满足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制定市(州)以上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服务、就业创业、劳动关系等领域法规、政策、发展规划、标准规范等,对促进本地区、本单位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有较大贡献,成果被省(部)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省级以上部门实践应用2项以上;
(2)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研究工作,主持完成国家重点课题研究1项或省(部)级重点课题2项或市(厅)级重点课题3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重点课题研究2项或省(部)级重点课题3 项或市(厅)级重点课题5项(以有关部门评审、鉴定、验收为准);
(3)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承担3项市(州)以上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服务领域重要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组织实施、评估等工作,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有关部门评审、鉴定、验收为准);
(4)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获省(部)级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以个人获奖证书为依据;
(5)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2项以上省直部门一等奖表彰奖只励或同级相应奖项表彰奖励。获得市(州)党委、政府颁发的社会科学类项目一等奖或同级相应奖项,以个人获奖证书为依据;
(6)主持(3年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5年以上)参与大型企业的人力资源工作期间,引领支持所在企业规范诚信经营,作出较为突出的经济贡献,取得较为显著的社会效益,积极促进就业和优化人才开发配置,在全国或同行业中处于龙头和引领地位,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做出突出贡献;
(7)主持(5年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10年以上)参与中型以下企业人力资源工作,负责制定并实施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战略规划,有效优化组织及人员结构,提升单位人力资本水平,促进人力资源与企业发展目标高效匹配,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或服务主要指标达到市(州)级以上行业企业先进水平(前3名)并作出突出贡献(以市(州)或厅局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准);
(8)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设计并组织实施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活动或高标准完成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以市(州)或厅局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准)。
任现职以来,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
(2)本人撰写的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或本部门(单位)重大项目报告、调查研究、案例分析、设计文件等作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学术较高水平的成果材料2项以上。
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技术工作,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一)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或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1项。
(二)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3 项。
(三)主持管理企业(或大型项目)人力资源工作,或作为单位负责人经营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近3年年均营业收入8000万元以上或年均缴税在1000万元以上的盈利企业(项目)。
(四)主持3项以上省级人力资源领域项目(课题),并经第三方评价,其成果国内领先;或经第三方评价,在管理、应用推广(包括专利成果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并累计实现税收2000万元以上。
(五)获得省委省政府及国家部委颁发的人才计划称号,或入选为国家级行业领军人才(有入选通知或人才证书),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