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条件适用于在全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中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和人力资源服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二条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属于经济职称系列,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1.系统掌握及正确运用人力资源及相关领域法律、法规、政策和理论知识、技术方法。
2.具有坚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丰富的人力资源工作经验,能够独立负责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或设计实施人力资源服务项目;具备较强的研究能力,能够开展人力资源领域专业理论、法规政策、实务案例、技术方法研究,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能够指导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等从业人员合规高效地开展工作。
3.工作或经营业绩较为突出,能够在人力资源规划、配置、开发、评价、激励、组织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有效提高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任现职以来,在工作经历和业绩能力中满足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作为主要骨干参与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主持设计并组织实施促进就业创业、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相关项目或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经验交流、发展研讨、供需对接等活动,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2)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制定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服务、就业创业、劳动关系等领域法规、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规范等,积极促进本地区、本单位人力资源开发利用;
(3)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在推动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服务产品研发、技术革新、模式创新方面取得突破或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4)获得省(部)级以上人力资源领域表彰奖励先进个人称号或省(部)级以上人力资源领域赛事三等奖及以上的选手或团队核心成员荣誉(以批文或证书为准);
(5)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发展工作,主持设计并组织实施招聘、岗位开发、就业创业指导、就业援助、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政策咨询等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活动,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6)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组织实施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对加强和改进本行业(地区、部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工作具有较大贡献;
(7)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筹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专业性人才市场等重大项目,获批国家级、省级园区或人才市场,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以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准);
(8)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大、中型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或市(州)以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5年以上;
(9)主持小型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或县(市、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8年以上;
(10)从事人力资源领域工作10年以上,为部门(单位)全面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水平作出显著贡献,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任现职以来,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至少1篇;或独著(合著)出版本专业著作、教材1 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且著作已正式出版;
(2)本人为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或本部门(单位)人力资源领域中的问题而形成的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课题、调研报告、制度设计、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决策咨询、方创新等1项以上。
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技术工作,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一)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或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1项。
(二)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3 项。
(三)主持管理企业(或大型项目)人力资源工作,或作为单位负责人经营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近3年年均营业收入8000万元以上或年均缴税在1000万元以上的盈利企业(项目)。
(四)主持3项以上省级人力资源领域项目(课题),并经第三方评价,其成果国内领先;或经第三方评价,在管理、应用推广(包括专利成果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并累计实现税收2000万元以上。
(五)获得省委省政府及国家部委颁发的人才计划称号,或入选为国家级行业领军人才(有入选通知或人才证书),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