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熟练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精通本专业国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通晓国内外现代知识产权管理科学及发展趋势。具有丰富的本专业理论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2.工作业绩突出,在本行业中具有领先地位,能够指导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等参与知识产权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并通过专业督导,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后,从事知识产权专业相关工作满5年。
业绩须同时具备下列任意三项条件:
(1)作为主要人员,推动本单位或服务对象的知识产权成果实现转化,完成知识产权引进、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成果转化及运用项目,累计成交金额3000万元以上;或作为主要人员,促成本单位或服务对象的知识产权成果实现转化,产品的推广使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累计实现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
(2)作为主要人员在推进知识产权改革创新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被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或推广经验成果1项以上。
(3)作为主要人员推动所在单位被评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示范高校;或作为主要人员推动2家以上服务对象获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
(4)主持推动本单位奖项申报,获中国专利银奖以上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以上或省级专利一等奖以上;或作为负责人推动服务对象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或省级专利特等奖;或作为参赛个人(团体)获省级以上知识产权领域专业技术能力竞赛一等奖。
(5)作为负责人主持推动所在单位创建成为省级高价值专利育成中心、省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国家级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国家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国家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国家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等。
(6)主持完成国家级知识产权课题(标准、规划、项目)研究1项或省(部)级以上知识产权课题(标准、规划、项目)研究2项或市(厅)级以上知识产权课题(标准、规划、项目)3项;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国家级知识产权课题(标准、规划、项目)研究2项或省(部)级以上知识产权课题(标准、规划、项目)3 项或市(厅)级以上知识产权课题(标准、规划、项目)5项;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涉及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国家战略规划等制定(修订)工作,所提建议被吸收采纳1项。
(7)作为主要人员推动2项以上专利成为行业技术标准的标准必要专利。
(8)主持推动本单位或服务对象获得天府名品、区域公共品牌、中欧互认互保地理标志等商标、地理标志5项以上;或主持推动本单位或服务对象获得驰名商标认定保护3项以上。
(9)作为负责人推动本单位或服务对象获得植物新品种授权3项以上。
(10)作为主要人员促进版权许可、转让、质押担保转化等达200万元以上;或作为负责人为1个国家级或3个省级以上重点项目提供版权相关报告并被采纳。
(11)作为主要人员为本单位或服务对象提供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服务工作,参与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知识产权诉讼、行政案件或海外案件5件以上;或作为主要人员为本单位或服务对象提供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服务工作,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被省级以上部门评选为典型案例3件以上。
(12)作为负责人参与知识产权情报分析、研发路线制订、知识产权规避设计、知识产权布局、研发或经营活动中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防控,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大幅节约成本或避免、挽回重大经济损失。
从事知识产权专业技术工作,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任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知识产权师。(一)作为主要人员,其知识产权研究成果获国家科学技术奖1项、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获中国质量奖(个人)1项、或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突出贡献奖1项、或获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3项。
(二)主持推动本单位奖项申报,获中国专利金奖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或省级专利特等奖。
(三)作为起草人,参与制定知识产权类国家标准1项以上。
(四)担任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或入选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全国专利信息领军人才等国家级行业领军人才;或获得省委省政府颁发的人才计划称号(有入选通知或人才证书,属于知识产权领域);或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有入选通知或人才证书,属于知识产权领域)。
(五)作为主要人员代理、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入选年度最高人民法院选定的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国家知识产权局十大专利(商标)行政保护典型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并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