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条件适用于在我省范围内广播影视和网络视听机构中,从事影视艺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二条影视艺术专业设初级、中级和高级职称。高级分设副高级、正高级。等级依次为四级(初级)、三级(中级)、二级(副高级)、一级(正高级)。

第三条影视艺术专业分影视艺术表演、影视艺术创作、影视技术保障3个专业类别。影视艺术表演类专业分别为演员、演奏员;影视艺术创作类专业分别为导演、编剧、指挥、作曲、美术(含舞台灯光、服装、人物造型设计,绘画,动画、视效等)、摄影(摄像)、文学编辑(音乐编辑);影视技术保障类专业分别为录音、剪辑、舞台技术(含舞台装置、道具、音响扩声、效果、视觉技术等)。以上专业分类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需要,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予以动态调整。



(1)有一定的思想水平和文学(音乐)素养,有一定的专业积累;

(2)初步具有从事文学(音乐)创作、编辑的能力,掌握文学(音乐)创作、编辑的基本技巧;

(3)创作、编辑的文学(音乐)作品发表或播出。


具备硕士学位;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察合格;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影视艺术工作满3年;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从事影视艺术工作满5年;从事表演、演奏工作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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