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艺术系列分4个专业类别,19个专业,具体为:艺术表演、艺术创作、艺术管理和技术保障4个专业类别。艺术表演类专业2个,分别为演员、演奏员;艺术创作类专业13个,分别为编剧、导演(编导)、指挥、作曲、作词、舞台美术设计、艺术创意设计、动漫游戏设计、美术(含绘画、雕塑、书法、篆刻等)、文学创作(含网络文学创作)、艺术研究(含文艺评论)、彩灯艺术、摄影(摄像);艺术管理类专业1个,为演出监督(含舞台监督、作品制作、监制等);技术保障类专业3个,为舞台技术、录音、剪辑。以上专业分类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需要,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予以动态调整。

第二条艺术系列设初级、中级和高级职称。高级分设副高级、正高级。等级依次为四级(初级)、三级(中级)、二级(副高级)、一级(正高级)。12个专业职称具体名称如下:初级为四级演员、四级演奏员、四级编剧、四级导演(编导)、四级指挥、四级作曲、四级作词、四级舞美设计师、四级美术师、四级艺术研究、四级演出监督、四级舞台技术。中级为三级演员、三级演奏员、三级编剧、三级导演(编导)、三级指挥、三级作曲、三级作词、三级舞美设计师、三级美术师、三级艺术研究、三级演出监督、三级舞台技术。副高级为二级演员、二级演奏员、二级编剧、二级导演(编导)、二级指挥、二级作曲、二级作词、二级舞美设计师、二级美术师、二级艺术研究、二级演出监督、二级舞台技术。正高级为一级演员、一级演奏员、一级编剧、一级导演(编导)、一级指挥、一级作曲、一级作词、一级舞美设计师、一级美术师、一级艺术研究、一级演出监督、一级舞台技术。

第三条 艺术创意设计、动漫游戏设计、彩灯艺术、文学创作4个专业,其申报基本条件和名称另行文规定。



基本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实践经验,能胜任相关专业工作,并取得工作业绩。


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从事艺术研究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艺术研究工作满3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硕士学位。


业绩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

(2)主持完成市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参与完成市级科研课题2 项以上。

(3)参与创作的成果(作品)参与省级以上重大艺术活动1项或市级重大艺术活动项目2项以上,产生一定影响。

(4)参与创作的成果(作品)获市级文艺评奖2次以上或获全省性文艺评奖。

(5)主要参与完成的专业技术成果,获得国家实用型专利证书1项以上。


学术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独立撰稿人或联合撰稿第一人,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 4篇以上。

(2)从事文艺评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独立撰稿人或联合撰稿第一人,公开发表或在专业刊物上发表文艺评论文章4篇以上。

(3)作为独立撰稿人或联合撰稿第一人,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4)合著并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或文艺评论集。

(5)作为独立撰稿人或联合撰稿第一人,完成有一定水平的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3篇以上(须有2名以上本三级艺术研究出具鉴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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